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農水試海字第1092355298號
主旨:公告本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長期進駐申請相關事項。 依據: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試所)漁電共
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第四點公開徵求進駐業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中華民國境內具水產養殖營業項目之太陽能光電
設施相關業者。
二、專區位置及申請面積:
(一)依水試所公告之基地位置及範圍(如附件1)。
(二)長期進駐最高2公頃為限,可分年規劃開發。
三、進駐期間:長期進駐期間20年。
四、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目前申請狀況:
(一)長期進駐尚有8公頃(七股及臺西場域各4公頃)可供申請。
(二)申請進駐七股場域之廠商,若經評審核可進駐,尚需待鄰
近饋線或升壓站設施完工後,進駐廠商設置之太陽光電發 電設施始可併聯掛表。
(三)場域內進駐業者已先興建共用設施(如進水道、蓄水池、 道路、饋線引線等),後續進駐業者需共同負擔興建費用。
五、申請方式:業者依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進駐申請公告,應 填寫申請書(如附件2)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水試所委託之管理 單位: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申請。短期進駐之申請採隨 到隨審,額滿為止;長期進駐之申請以水試所公告面積位置 進行批次評審,待有面積位置再行公告批次評審:
(一)營運計畫書(詳附件3、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計畫 書大綱)。 (二)申請業者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三)同意審查聲明書(附件4)。
六、進駐費用:進駐業者收取之土地及辦公室租賃費、履約保證 金及水電費、管理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租賃費:依申請進駐面積按公告地價之5%,每年計收, 採半年預繳收取。 (二)辦公室租賃費:按水試所公告之空間費用,每年計收,採 半年預繳收取,並依水試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可提供之 空間及位置而定。 (三)履約保證金:長期進駐,依設置太陽能設施之設置容量每 峰 (kWp)收取4,000元計算。 (四)水電費:水電費依實際使用付費。 (五)管理費:依申請進駐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收取5,000元, 每年計收,採半年預繳。
七、評審作業:
(一)評審期間:
1、水試所接受申請案對於文件不齊情形者,應限期1個月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2、審查結果,由水試所於申請案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書面
通知。
(二)評審會議:
1、由水試所評審管理小組進行申請業者營運計畫書之評審
事宜。
2、1週前發出審查會議通知議程。
3、申請業者應到場簡報答詢。
4、審核通過者,通知准予進駐。
(三)評審項目:
1、營運計畫書內容完整性。 2、太陽能光電設施之型式及結構。 3、養殖計畫。 4、進度規劃及預期效益。 5、公司實績、人員專業能力及簡報內容。 6、回饋模式。 7、是否取得地方政府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
核准函。
八、評審結果經水試所書面通知後,進駐業者應依水試所漁電共
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相關進駐及繳費、離
退駐等事宜。
九、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45個日曆天內受理。
十、其他相關附件:「漁電共生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附件
5)、「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進駐評審須知」(附件6)、「 漁電共生育成基地進駐契約書,
長期進駐」(附件7)。
十一、其他事項:對於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申請進駐內容若有 問題,請逕恰:
本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王俊堯助理研究員( 06–7880932分機135)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李俊毅 研究員(03–5185128)。
相關資訊及附件登載於本所網站( 網址: http://www.tin gov.tw)–首頁>公告與活動,請 上網查詢及下載文件水產試驗所技對單
所長 陳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