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農水試海字第1092355298號 

 

主旨:公告本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長期進駐申請相關事項依據: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試所)漁電共 

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第四點公開徵求進駐業者公告事項

申請資格:中華民國境內具水產養殖營業項目之太陽能光電 

設施相關業者

專區位置及申請面積

()依水試所公告之基地位置及範圍(如附件1)

()長期進駐最高2公頃為限,可分年規劃開發

進駐期間:長期進駐期間20年

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目前申請狀況

()長期進駐尚有8公頃(七股及臺西場域各4公頃)可供申請

()申請進駐七股場域之廠商,若經評審核可進駐,尚需待鄰 

近饋線或升壓站設施完工後,進駐廠商設置之太陽光電發 電設施始可併聯掛表。 

()場域內進駐業者已先興建共用設施(如進水道蓄水池、 道路饋線引線等),後續進駐業者需共同負擔興建費用

申請方式:業者依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進駐申請公告,應 填寫申請書(如附件2)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水試所委託之管理 單位: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申請短期進駐之申請採隨 到隨審,額滿為止;長期進駐之申請以水試所公告面積位置 進行批次評審,待有面積位置再行公告批次評審:

()營運計畫書(詳附件3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計畫 書大綱)()申請業者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同意審查聲明書(附件4)

進駐費用:進駐業者收取之土地及辦公室租賃費履約保證 金及水電費管理費基準如下: ()土地租賃費:依申請進駐面積按公告地價之5%,每年計收採半年預繳收取()辦公室租賃費:按水試所公告之空間費用,每年計收,採 半年預繳收取,並依水試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可提供之 空間及位置而定()履約保證金:長期進駐,依設置太陽能設施之設置容量每 (kWp)收取4,000元計算()水電費:水電費依實際使用付費()管理費:依申請進駐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收取5,000元每年計收,採半年預繳

評審作業

()評審期間

1水試所接受申請案對於文件不齊情形者,應限期1個月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2審查結果,由水試所於申請案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書面 

通知。 

()評審會議

1由水試所評審管理小組進行申請業者營運計畫書之評審 

事宜

21週前發出審查會議通知議程

3申請業者應到場簡報答詢。 

4審核通過者,通知准予進駐

()評審項目

1營運計畫書內容完整性2太陽能光電設施之型式及結構3養殖計畫4進度規劃及預期效益5公司實績人員專業能力及簡報內容6回饋模式7是否取得地方政府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 

核准函

評審結果經水試所書面通知後,進駐業者應依水試所漁電共 

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相關進駐及繳費離 

退駐等事宜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45個日曆天內受理

其他相關附件:漁電共生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附件 

5)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進駐評審須知(附件6)漁電共生育成基地進駐契約書

長期進駐(附件7)

十一其他事項:對於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申請進駐內容若有 問題,請逕恰:

本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王俊堯助理研究員( 067880932分機135)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李俊毅 研究員(035185128)

 

相關資訊及附件登載於本所網站( 網址: http://www.tin gov.tw)首頁>公告與活動,請 上網查詢及下載文件水產試驗所技對單 

所長 陳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