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於魚塭之水域空間範圍面積認定原則

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於魚塭之水域空間範圍面積認定原則
一、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下列開發樣態,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第一項規定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及其第16款規定:「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不含水域空間)、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之開發」,爰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如設置於魚塭,則該水域空間開發面積不納入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面積內計算。
二、為明確規範水域空間認定原則,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如設置於魚塭,其水域空間範圍,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所規定之「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面積為水域空間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