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0淨零排放路徑」規劃:
總電力占比60~70%之再生能源: 1. 氫能 9~12% 2. 碳捕捉之火力發電 20~27%
非電力能源去碳化方面: 1. 電氣化 2. 氫能 3. 生質能 4. 碳捕存火力發電 5. 規劃山林溼地保育,擴增自然碳匯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二、修正規定淨零排放為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增訂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其辦理。(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4條)
三、為呼應巴黎協定,增訂政府須兼顧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基本原則,增訂納入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公正轉型、綠色金融、能力建構等。(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四、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相關事務。(修正條文第8條)
五、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規定其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明定其應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公開成果報告。(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15條)
六、增訂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推動事項,接軌氣候變遷科學及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並明定前開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公開。(修正條文第17條至第19條)
七、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指定之車輛應符合效能標準、新建築之構造及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強化對各該排放行為之管理。(修正條文第23條)